重要通知!社保减免缓政策即将到期,2021年社保费恢复原价!

2020-12-14

2020年只剩最后一个月

今年由于疫情

国家出台社保费减征、缓缴政策

企业在社保费用上省下了一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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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6月22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目前12月已至,有几件事需要特别注意!


缓缴社会保险费,12月20日前缴齐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最迟在2020年12月20日前缴齐,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关于缓缴,缓缴执行期限为2020年内,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最迟在2020年12月20日前缴齐,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减免政策执行期应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2020年12月21日以后进行补缴的,不再享受减免政策。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要特别注意,在12月20日之前必须要缴齐当年度缓缴的社保费用,逾期未缴纳不仅会影响员工待遇,公司还需承担相应损失。


社保费减免政策即将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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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社保费用减免政策就要结束,根据现有政策,明年1月份开始将逐步恢复原来的社保价格,各企业需要及时做好全额社会保险费扣费准备。


按月做好社保申报,跨年补缴难度大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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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月足额缴纳社保费用,需要额外加收滞纳金。那么,是否可以随意补缴呢?


据小编了解到,福建省内(除厦门)的企业,本年度内(2020年)未按时申报社保费用,延迟或者跨年度补缴的,系统上将无法操作补缴,经办人需要带上相应的纸质材料至社保窗口办理,麻烦程度可想而知。


因此,小编提醒大家,如果2020年有未及时缴纳的社保,一定要在12月底前进行补申报,逾期未操作的,还有可能交不上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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