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吗?

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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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刘某于2010年1月进入一家机械公司后一直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机械公司可根据工作需求调整刘某的工作岗位,刘某应服从安排。


2018年5月10日,机械公司未与刘某协商,直接通知刘某将其工作岗位调整为车间操作工,并要求刘某在收到通知三日内到新岗位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刘某不满调岗,仍在原岗位工作。5月15日,机械公司以刘某未按规定时间到新岗位报到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刘某申请仲裁,要求机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决结果

 

仲裁委认为,该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车间操作工与驾驶员的工作性质有较大的不同,并且调岗通知中未就新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予以明示,劳动者不了解新岗位的技能要求、相关待遇与原岗位相比是一致、提升还是降低,这样的调岗缺乏合理性,劳动者可以拒绝。


因此,机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应向刘某支付赔偿金。



案件评析

 

调岗引起的劳动争议较为常见。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存在关于“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调岗授权约定的情形下,享有对劳动者进行合理调岗的权限,但用人单位根据上述约定行使调岗权时不能滥用。


本案中,首先,用人单位并无证据证明调岗的必要性;其次,驾驶员与操作工这两个工作岗位并不类似,不属于同一生产线或相同生产线之间的类似岗位,也非不同部门的通用岗位,劳动者是否胜任存疑;最后,用人单位并未就新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是否有所变更进行明确,属于未如实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内容。


因此,该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调岗。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绝调岗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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