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21-05-10
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从劳动者有谁招用,谁具体承担管理职能和发放劳动报酬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2014年12月17日,尹某入职H投资公司,工作岗位为生产部经理,月工资8000元,并随工作年限上调,H投资公司未与尹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H投资公司为尹某办理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缴纳了2018年4月、5月的社会保险费。2020年6月2日,尹某以未交社保、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提出离职。尹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2015年7月14日,H投资公司开始从银行支付尹某工资,尹某陈述2015年7月以前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H投资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尹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H投资公司与尹某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20年6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从劳动者有谁招用,谁具体承担管理职能和发放劳动报酬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尹某从事的工作是H投资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尹某接受H投资公司的管理,H投资公司向尹某发放劳动报酬,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尹某主张自2014年12月17日起与H投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从其提供的银行流水可以看出,2015年7月14日,H投资公司开始从银行支付尹某工资,尹某陈述2015年7月以前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考勤记录等凭证应由H投资公司负举证责任,然H投资公司未能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020年6月2日,尹某以未交社保、未签劳动合同为由向H投资公司提出离职。故,尹某与H投资公司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2020年6月2日。综上所述,确认尹某与H投资公司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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